第464章 三权分立之雏形(2 / 3)

与省委书记负责党、政不同,党主席将来例兼军委|主席,不但工作任务加重,相应的对政权的控制力度也会加强。

省委书记上面还有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矩阵管理着,到最高级职务时负责的面会更强,需要从一身事务中脱离出来(张汉卿已经在为将来担任党主席、政|府主席、军委|主席打伏笔,因为皿煮国家不会允许政|府元首出任议会主席一职的)。

规定人民党中|央统战部长为例任的议会副主席,配合议会主席的工作(又是一个锲子)。

因此在行政上没获得职务的吴俊升,在监督行政上获得了一定地位,这让他原本对于“散尽家财”支持张作霖、张汉卿的托拉斯计划中稍有的一点不满也消失了。此时张汉卿还没有要求议员们不得兼任职务,所以他的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头衔仍在。

所有“统一委员会”的重大行政命令、重要人事安排、财政预算,都需经过议会批准。

议会的权力是不是无限大了?不!统一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后继将由人民党中|央委员会推举后报议会批准。由于提名选用差额选举的方式,所以必然是人民党的中常委当选(主席必须是中常委,已经写进党章)。

相应地统一委员会副主席、行政委员会主席(总理的角色)、副主席等的提名均如此。人民党属意的人选,称第一候选人,陪衬的为第二候选人。

等到皿煮制度确立后,一定会出现第一候选人反而未当选的情况,这就会给党和候选人提出警钟:不可以罔顾民意、也使得真正有才能的人得以有机会脱颖而出。尽善尽美的皿煮是存在的,张汉卿能做的就是在尽可以保证人民党执政地位的前提下,让国家享有一定程度的皿煮。

同时设立“国家统一委员会”特别大法院,即未来最高法院的变种:现在可不能这么称,不见未来的国务院叫做行政委员会、未来的各部叫做各总厅?

设首席大法官,这个职务经“国统会”主席提名,由议会批准,为终身制,担任事实上的最高法院院长职务,但仅限于行政事务。其下有一、二级大法官,一、二、三级高级法官,一、二、三、四级法官。所有法官,非被弹劾,不被免职。

由大法官们(首席、一、二级大法官)选举出9人制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享有宪法解释权(违宪判决权)和终审权。任何团体、个人,不得干涉法院判决。

会不会法院的权力太大了、脱离人民党的控制?不!除非国会弹劾,作为行政最高长官的“国统会”主席才需要面对最高法院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调查。而且当主席主动提出辞职时,弹劾审查到此结束,即主席享有司法豁免权。

由于法院的原则是“不诉不理”,对于党政干部,非经国民控告或代表党权的“纪律委员会”或代表行政监查的“司法部及最高检察院”提出公诉,法院不介入具体的事务。

对于非要在自己的“辖区”内搞一个看起来和自己“作对”的机构,张作霖不解。他问张汉卿:“小六子,你要搞什么议会,我肯定同意的,怎么说,议会的头都是我们的人。不过那个法院,好像权力太大了,将来会不会对人民党的地位有影响?”

跟了儿子这么多年,张作霖也大有见识,知道目前权力其实是集中在人民党手中了。他的疑问,代表着奉系很多人的心思:如何控制法院?法院对未来的国家|主席都能弹劾了,一般的党政干部的利益如何保障?

不能这样想,也不能这样做,这是皿煮的倒退。党的干部动辄干涉法院判案,不是在变相让党滋生腐败?如果司法独立,作为个体的人民党员和干部还有点怕气,至少不敢过份地违法,否则法院一旦接到诉求,可以直接判刑的。

党纪是党纪,国法是国法,两者不搭界。这个时代没有了党员这个虎皮罩着,对法的尊严还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