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7章 民族政策之初体验(2 / 3)

行社会改革时采取了稳重和谨慎的步骤,充分考虑了新疆民族和宗教的特点。“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应充分地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问题上作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

民族区域自治、宗教信仰自由等被确定为政|府在牧区现行政策宣传的重点。这些政策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但是这种让步不是无原则的退让,张汉卿可不愿意出现像穿越前所见到的“少数民族特别”的情况。想起共和国曾经发生的新疆骚乱,那种明目张胆的烧杀打砸抢,是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不允许的。

这种土壤,应该就是政策的失误政|府可以对少数民族以政策的优惠,但应以不会放松法律上的要求为前提。连古代都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咧。

张汉卿当然不是一个大汉族主义者,他认为既然各民族在宪法上的权利是相等的,那么其违法的惩处力度应该也是相同的。否则,违法者受到轻恕,更加有峙无恐;受害者心有余悸,后来愈加忍让,更让其嚣张。

其严重违法的结果是“不得不抓时,政|府担心少数民族认为是民族歧视,借此掀起对中|央的不满搞分裂;不抓时,汉族人民认为是政|府软弱有法不依,而对政|府心生怨言”,可谓对双方都吃力不讨好。

在建设兵团的三个地区,张汉卿进行了《反分裂国家法》和被称为现代社会三大法系的《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明确规定:任何从事国家分裂和挑唆民族不和的各族人群都适合于死刑,各民族在公私事务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在行政上,积极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不会傻到自己人为地划出一个区域来让其自治,而是要有根据、有理由、有立有废。

像后世的新疆,因为维族人口占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最多便命名为维吾尔族自治区,这是极不合道理的。这个叫法,本身就是对一些心怀不轨人群的一种鼓励,也变相强调了一些族群的显著地位,更是对其他少数民族的一种不尊重。

这个省无论从名称还是实质上,都不是你一家的,是各族人民实现共同治理的地方,任何名义上的歪曲都不能被接受。适当地给少数民族以政治上的优待是允许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这种优待不能是无原则、无底限的。

新疆目前仍然是行政省,张汉卿才不会对此有任何退步,只是在省内各地区依照民族聚居情况设立许多民族自治州、自治县。

当然,设立自治区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本区域的某个少数民族比例超过10,才允许以这个民族给自治区域冠名。像新疆省内有维吾尔族自治州、回族自治县等,就是因为此地这些民族的人口比例超过规定数量。

不要以为这些举措是限制少数民族发展的,相反,在这个以汉族为主的时代,少数民族的地位在政治上几乎没有,或者只是有限的形式上的。真正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下来的,是张汉卿。

张汉卿入疆后一个在民族史上流传甚广的作用是确立了“维吾尔”这个叫法。

要知道,在此之前,维族是被归属于回族中的信仰sl的民族,曾被清朝称之为回疆。孙逸仙的“五族共和”也没有把人数众多的新疆维族单独列出来:“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此时尚没有维族的说法。

在不同时期,汉文文献对这个族名有不同的译写。4世纪文献中称为“袁纥”,6世纪末、7世纪初文献称为“韦纥”;788年以前文献中称为“回纥”,到13世纪70年代称为“回鹘”;到17世纪40年代称为“畏兀儿”;至20世纪初则称为“回部”、“缠回”。

这个时候的汉语音的“维吾尔